苏州市住建局发布4号文件四项举措为房企减负
本文摘要: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2月28日公布苏寄居建房〔2020〕4号文件,主要为关于应付疫情确保房地产市场稳定身体健康发展的通报,意图为在苏房企减负。明确如下。
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2月28日公布苏寄居建房〔2020〕4号文件,主要为关于应付疫情确保房地产市场稳定身体健康发展的通报,意图为在苏房企减负。明确如下。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了解秉持国家、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反对房地产企业大力应付疫情影响,同时避免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因疫情影响盲目抢走工期从而引起安全性生产、工程质量等次生问题,经市政府研究表示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报如下:一、对2020年1月24日前土地已成交价并已转入实质性启动阶段的房地产项目,因脑溢血疫情影响其前期规划、施工申请、工程进度等情况的,申请人预售时原形象工程进度拒绝调整为按投资额计算出来,申请人预售部分已完成25%以上投资才可(房地产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按原标准继续执行)。
其中对土地成交价价格多达市场指导价需工程结构封顶或竣工验收后实(售)购的项目,申请人预售时间节点可必要提早,明确标准为:按长时间合理工期核减我市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时间。二、分期销售项目每期申请人预售面积由不高于3万平方米的拒绝,调整为高层、小高层商品房不少于2万平方米,多层商品房不少于1万平方米。三、因疫情影响导致已转让土地的工程建设推迟停工,无法如期进完工的,进完工时间适当延后;无法如期竣工验收和交付给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给期限延后。
延后时间皆按我市实行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时间证实。四、根据上级《关于阶段性免除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报》的有关精神,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苏州市区、太仓市、昆山市出售住房时,在疫情防控期间合乎缓缴、免缴社会保险费的,获取人社部门涉及证明或由人社部门核查有误,购房资格审查视同长时间交纳。
各地要极力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建房地产长效机制的根本性战略决策,坚决房子是用来寄居的、不是用来油炸的定位,科学做到、精准施策,保证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身体健康发展。本通报限于于市辖区,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县级市可参考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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